天主教聖功學校財團法人
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 教職員仁愛助學金辦法
民國81年8月制訂
民國94年2月19日修訂
民國95年1月19日修訂
民國98年8月3日修訂
民國102年2月20日教職員助學金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8月31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2月22日教職員助學金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8月29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為幫助家境清寒或急難學生全心向學,特設置本助學金辦法。
二、組織:
本助學金辦法,定名為:「天主教聖功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教職員仁愛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本辦法設立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教務、學務、主計主任兼任,委員九人,由高初中導師依年級各推選一人,另由專任教師內推選委員二人(高初中各一人),職員內推選一人,共計十四人組成之。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常務委員三人,均為當然委員,另委員九人,任期一年,並於每學年度開始時,在校務會議中推選之,並可連選連任。
(三)執行秘書由訓育組長擔任,負責會議記錄與資料彙整。
三、職權:
委員會負責評審助學金之申請,及審議其他有關事項。
(一)主任委員綜理全般業務。
(二)常務委員督導會務,以協助主任委員推展業務。
(三)委員負責助學金之審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助學基金籌集:
(一)助學基金,由現任教職員,以自由參加方式,在每月薪津內捐助之,其捐助金額,由委員會議定,並提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二)除上項捐助外,並採用樂捐方式,接受教職員或其他人士自由樂捐。
(三)助學基金之管理,由主計主任兼任之,並設立專戶存儲,以其基金及子息作助學金。
(四)每新學年度只對新進同仁作意願調查,原有教職員延續辦理。當舊同仁意願變更時,請主動向主計室提出受理。
五、助學金之申請: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在學生符合左列資格者,得申請之。
1.家庭清寒,需助其升學,並勉勵其奮發力學者。
2.家境中途變故,需急難救助者。
(二)申請手續:以每學期申請一次為原則。
1.家境清寒者由家長提出申請。
2.急難救助者,由家長或導師提出申請。
3.申請時請填具申請表 (格式附後) 乙份,於每學期結束前三週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急難救助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附件:
1.國稅局列印的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
2.低收入戶證明。
3.若上述證明文件無法提供,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由導師和助學金委員深入瞭解情況提供相關報告。(附件可三擇一提供,以供委員評估發放等級時,作為評估的參考依據)
六、委員會議:
本委員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一次,以審核助學金之申請。
(一)召集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二)經評審核定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名單,應於核定後分別致送。
(三)助學金核發額度以當學期基金收入支付,若申請同學多,當年度基金不敷支出時則可動用固定基金因應學生之急需,惟固定基金至少須保留一百萬之基本額度。
(四)每學期收支狀況,經委員會議通過後,應於校務會議時提報並公佈週知。
(五)如有急難救助事件,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
七、助學金發放標準:
審定助學金級等時,應參考學生在本校受領獎學金的情形。
(一)高、初中發放標準分為十級給付。
第一級:伍仟元。
第二級:壹萬元。
第三級:壹萬伍仟元。
第四級:貳萬元。
第五級:貳萬伍仟元。
第六級:參萬元。
第七級:參萬伍仟元。
第八級:肆萬元。
第九級:肆萬伍仟元。
第十級:伍萬元。
第十一級:伍萬伍仟元。
第十二級:陸萬元。
(二)助學金直接匯交家長簽收。
八、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