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0311日教育部

台語字第0990039642號書函備查

壹、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貳、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四、承辦學校: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

五、協辦學校:桃園縣中壢市林森國民小學、桃園縣立中壢國民中學、桃園縣龍潭鄉武漢國民小學、桃園縣龍潭鄉潛龍國民小學、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國民小學、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國民小學、桃園縣桃園市桃園國民小學、桃園縣桃園市成功國民小學、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國民小學、桃園縣龜山鄉文欣國民小學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複賽產生各組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一)初賽:臺北市、高雄市與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臺灣省暨福建省各縣市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辦理初賽。

(二)複賽: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單位,高雄市以市為單位,臺北市分南、北區辦理複賽。

各競賽單位辦理初賽、複賽應組織評判委員會,負責評選事宜。

二、決賽單位: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高雄市以市為單位,臺北市分南、北二區,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包括研究所學生,但不得為現職教師)。

(五)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幼稚園、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六)社會組(除前列15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臺灣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臺灣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惟客家人數未達七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二)朗讀: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臺灣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臺灣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惟客家人數未達7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

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4.    臺灣原住民族語(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參加)

五、  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2人為限,其餘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凡曾獲得本競賽(涵蓋93年以前)該組該項第1名或5年內兩度獲得2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複賽。

(七)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9912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5分鐘。

2.  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56分鐘。

3.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每人限7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40分鐘。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限10分鐘。

八、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  臺灣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5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  臺灣客家語:同臺灣閩南語。

(二)朗讀:

1.   國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

(2)  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  臺灣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  臺灣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  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見方(以上用4尺宣紙4開「70公分×35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1百字、字形1百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  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

分鐘計。

       (二)朗讀:

1.  國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2.  臺灣閩南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3.  臺灣客家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