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01131日訂定行政會議議決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台電字第90184016號函頒訂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教育部台電字第980210235C號令發布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提供本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網路資源利用、增進網路安全為目的,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二、校園網路管理單位為教務處資訊教學組;校園網路使用者係指利用資訊設備存取校園網路連線、使用網路資源與服務之教職員生。
三、管理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協助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和青少年安全的網路環境。
(四)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與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五)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六)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
(七)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或移除其不當內容。
(八)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四、管理單位應尊重個人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證據,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五、使用者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基於校園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將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以避免洩漏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威脅。
(三)配合網路管理措施,加強資訊安全防護,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或電腦名稱,以及架設私有網路、網站。欲架設網站或變更網路架構者,必須事先通知管理單位進行登記審核,該網站使用者並應負責其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
(四)合理利用網路資源,可對校園網路所提供之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依相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使用。
(五)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管理單位。
六、使用者不得為下列不符合校園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或違法行為。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校園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未經同意洩漏機密資料、個人資料。
(九)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七、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對於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處理流程依據著作權法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辦理。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的網路連線及服務: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九、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學生部份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分;教職員工部份,由管理單位通知限期改善,並依規定處置。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本規範呈報 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