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 學務處|2026/09/16

1.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

(1)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2)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2.辦理獎學金相關作業如下:

(1)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4學年度成績單,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本校截止申請日期為115年9月29日

(2)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5年10月2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該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該會聯絡人林郁君小姐(lyc1030@ocac.gov.tw),以利辦理審查及製作奬狀事宜。

3.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