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 教務處|2020/01/13

 

●「108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自109年01月07日起至03月10日止檢附成績單(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申請表1份,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現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或大學(專)之日間部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85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60分。

(二)高中(職)、大學(專)學期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60分。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初級、中級:筆試加口試總分達90分以上。
       (2)高級、薪傳級:筆試達105分以上,口試達35分以上。

(四)一年內獲得下列競賽等級之個人單項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五)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