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中心 - 輔導中心|2019/09/06

 

  •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