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 學務處|2020/03/31

 

一、依據本局「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本活動表揚對象為108年5月至109年4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3點辦理。
四、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五、紙本資料採2階段收件,各階段未於期限內送件者,不予受理且不得補送件:
(一)第1階段:108年5月至109年3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109年4月10日(星期五)前送件。
 (二)第2階段:109年4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109年4月30日(星期四)前送件。
 六、請各校先進行初步審核與核章,並將彙整後之自我檢核表(附件2)、申請名冊(附件3)與佐證資料影本(務必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寄(送)達臺南市體育處競技運動組吳祥聖先生收(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