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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1.28南市教安(一)字第1110154323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