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
學務處 - 學務處|2023/03/22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 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1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29225號函 辦理。
二、基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現行確診者99%以上為輕症 或無症狀個案,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 醫療量能,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修訂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3月20日 (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一)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 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 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 原快篩)。
(三)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四)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三、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3月20日起 (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為利防治措施順利推動,將 提供7天緩衝期(3月20日至3月26日),供採檢日於本年3月 19日以前之民眾及相關單位於政策調整後7日內進行通報等 相關防治作為及行政作業。(例:民眾於3月20日持3月19日 家用快篩陽性證明視訊或現場就診,如醫病雙方均同意3月 19日快篩結果且醫師評估為確診個案,仍適用舊版病例定 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自3月20日起,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說 明如下:
(一)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 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間因治療COVID-19 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支應。
(二)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 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間因治療COVID-19 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支應。
(三)未符合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民眾不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 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10天(無需採檢)。 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正如附件,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 訊網,該指引係建議性質,不具法律效果。
(四)廢止「自主防疫指引」,入境人員及確診者密切接觸者 於入境/接觸後不需進行7天自主防疫。
(五)廢止「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 報等相關流程」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 引及應注意事項」。
四、有關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適用假別一事,基於相關研 究顯示,SARS-CoV-2可傳染期平均為5天,爰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參酌疾病特性,給予民眾相對應之適用假別。
五、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自主健康管理指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