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 學務處|2023/03/27

主旨:請貴校依總統於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 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3月20日國健教字第 1120760309A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 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 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 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 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 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各地 方政府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