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
學務處 - 學務處|2023/05/12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2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43589號函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2)年4月 28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69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111年 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知,自本年1月1日 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 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教育部於111年12月13 日臺教文(五)字第1112506182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 境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 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 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 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 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月1 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