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 - 總務處|2023/08/28

有關本市112學年度第1學期「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申請說明如下:
 
一、依據「112學年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附件1)」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
 
(一)須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滿5足歲學齡童,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者或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如下列情形之一:
 
1.下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
 
2.視覺障礙者。
 
3.認知或溝通功能不足者。
 
4.重大傷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申請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5.本市配置交通車之學校,若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需於申請表及特推會(園務會議)中,以提案方式提出案由,並具體敘明原因。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案補助期間為9-12月,共計4個月,倘須補申請上一期因故未申請月份,請一併上傳上一期1至6月交通費核定公文附件(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輕度每月600元/中度每月700元/重度及極重度每月800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符合資格學生填具申請表(附件2)後向貴校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請貴校初審。
 
(五)附幼請併入國小申請名單;分校請併入本校申請名單;另設置國中、小部之學校(如慈濟高中、南科實中等)於填報系統第2題(教育階段), 請點選「國中」,但請務必於校名後面加括號附註(國中)或(國小)。
 
(六)申請請備妥以下資料: 
1.申請表(附件2)。(簽名請簽全名或蓋章均可)
 
2.補申請上一期因故未申請月份之證明文件,如:上一期交通費核定公文上的補助月份(如無補申請者,免上傳)。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4或5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5.鑑輔會鑑定公文及附件。
 
6.特推會(或幼兒園園務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6或7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7.醫生診斷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例如:是112年9月1日開的,可以用到113年8月底)。

 

◎其他相關資格說明請參閱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