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函轉衛生福利部於112年8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761 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 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
學務處 - 學務處|2023/08/28
一、依據本府112年8月22日府衛疾字第1121067927號函辦理。
二、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 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 外之其它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三、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 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 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 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 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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