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107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輔導中心 - 輔導中心|2019/04/24
一、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 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 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 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及符合本案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係指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 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 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 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 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 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 助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 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 等或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7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詳情請見附件,符合資格欲申請者,請於5/8(三)至輔導中心找黃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