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申請
學務處 - 學務處|2026/08/21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於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未曾獲本辦法獎補助者,得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向臺南市教育局申請獎補助金:
(一) 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成績。
(二) 前一學年度學習評量結果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表現優良。
三、前開各情形已獲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同時符合者,應擇一提出申請。
四、請轉知學生或相關人員提出申請,由學校召開特推會先行審查,並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相關申請資料於旨揭時程內至填報系統(第23945號)完成填報,並函復臺南市教育局辦理。